法院明确:虚拟货币引流+分赃=诈骗罪共犯,最高十三年

来源:华佗 作者:华佗 阅读:15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虚拟货币结算分赃的境外电信诈骗引流案作出终审判决,3名涉案组织者、管理者因构成诈骗罪共犯,分别获刑10年到13年,该案明确了定罪标准,给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引流从业者敲响了法律警钟。

长期以来,不少参与电信诈骗引流的人员都怀揣着“引流只是轻罪,我只是打电话拉群不会重判”的侥幸,甚至把“我没直接骗人”当作脱罪的挡箭牌,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起终审判决,彻底击碎了这类不切实际的幻想。

据原文披露,早在2022年2月,包某霞、薛某、顾某佳三人就开始为境外诈骗组织提供引流服务,形成了完整的内部协作链路:包某霞负责组建大量群组,招募薛某、顾某佳担任核心管理层,负责统计数据、每日结算收入,再通过组长、质检员将话术和任务下发给底层话务员;话务员冒充教育机构工作人员,通过网络虚拟电话将受害人拉进提前准备好的诈骗群,后续由境外诈骗团伙接手实施诈骗。最终该案共有30名受害人被骗,涉案金额达234万余元,赃款通过虚拟货币转到包某霞账户后,三人再进行分赃。2023年4月三人被抓获,2024年1月一审宣判后三人提出上诉,同年6月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包某霞获刑13年,薛某获刑11年,顾某佳获刑10年。

让不少人意外的是,本案最终给三人定的罪名既不是帮信罪,也不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是诈骗罪共犯,这也是打破很多人侥幸的关键。三人上诉时,辩护律师提出的核心意见就是本案只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量刑应当远低于诈骗罪,这个辩护思路看似“聪明”,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高刑期只有三年,而诈骗罪达到对应涉案金额后就是十年起步,二者量刑差距悬殊,但法院直接撕开了这层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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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在裁判中明确了清晰的定罪标准,提炼出来就是明确的犯意联络加上稳定的协作分工,就构成诈骗罪共犯。结合三人的行为,法院对各项事实的认定都指向了共同诈骗:从主观层面来看,三人长期和境外诈骗组织直接对接任务,对上游从事诈骗活动完全知情,根本不存在“被蒙骗”的可能性;从组织程度来看,包某霞是整个引流团队的组织者,薛某和顾某佳是核心管理层,绝非普通的底层打工人员,而是整个引流环节的负责人。

从获利和结算方式来看,三人按入群人数给底层话务员发提成,自身从中抽成,和上游诈骗团伙形成了深度的利益绑定,而且整个涉案过程中,所有赃款和报酬都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日常实行层级管理、每日结算,所有操作都和正常的商业行为完全相悖。最关键的一点是,三人不仅自己收取虚拟货币形式的报酬,还负责将诈骗所得分配给下层的话务员,这足以说明他们对整个诈骗链条完全知情,绝非不知情的参与者。

第一个明确的警示就是,“我只是打电话拉群”的脱罪借口彻底失效了。很多从事引流的人员都抱有侥幸,认为自己没有直接实施诈骗,只是帮人拉个群,最多就算帮信罪,判不了重刑,但本案给出了清晰的结论: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共犯,从来不看你有没有亲自完成诈骗环节,而是看你和上游诈骗团伙有没有明确的犯意联络,有没有形成稳定的协作分工。如果你只是被忽悠过来打推销电话、拿固定工资的底层话务员,另当别论,但如果你是组织者、管理者,对接上游、管理团队、参与分赃,那你就是诈骗链条上的核心环节,一个都跑不掉。

第二个警示就是,虚拟货币从来不是违法犯罪的“护身符”,反而会成为定罪的“加速器”。本案中最讽刺的一点就是,三人为了规避监管,选择用虚拟货币结算分赃,本以为虚拟货币可以匿名、可以洗白赃款,能躲过监管查处,结果虚拟货币结算反而成了法院认定三人“主观明知”上游违法的关键证据。正常的商业经营中,没有人会用USDT这类虚拟货币发放工资、结算报酬,走支付宝、微信、银行卡才是正常操作,刻意选择虚拟货币跨境结算,本身就说明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想要逃避查处,在法院看来,这就是实打实的不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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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警示就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是可以随便套用的万能兜底轻罪,不少参与引流的人员都以为,自己只是建群发信息,顶多就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逃不过重判,但本案的终审判决直接掐灭了这个幻想。法院的态度非常清晰:如果只是提供一般性的网络服务,没有和上游形成诈骗共谋,才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如果明知上游在实施诈骗,还长期提供稳定协作,和诈骗团伙利益深度绑定,那就是诈骗罪共犯,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这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你赚的是诈骗来的黑心钱,就得承担诈骗罪对应的法律责任。

这起判例给所有还在引流赛道上游走的人,传递了非常清晰的信号。现在境外诈骗园区对国内引流人员的需求极大,不少人被所谓的高薪诱惑,抱着“我不骗人,只是帮拉群不会出事”的想法踏入这个灰色地带,但本案已经把规则说透:引流从来不是诈骗的无责环节,它是整个诈骗链条的“第一公里”,没有引流,诈骗团伙根本接触不到受害者;引流环节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刑期直接对标诈骗主犯,十年起步绝非玩笑;虚拟货币结算、跨境对接、层级管理这些你以为能隐蔽身份的操作,到了法庭上全都是对你不利的铁证;而且本案二审直接维持原判,说明这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已经非常统一,上诉改判的可能性极低。

电信诈骗之所以能害那么多人,本质上是整条产业链上每个环节的人都在明知故犯,比起最后实施诈骗的人员,这些躲在背后帮忙引流、分赃的人,同样可恨。你以为自己只是拉了一个群,实际上你是在帮骗子把陷阱挖到受害者面前,本案中30名受害者被骗走234万余元,背后是几十个家庭的血汗钱甚至救命钱。这起判例的意义不在于量刑重,而在于把规则明明白白摆到了台面上,告诉所有还在灰色地带游走的人:法律看得清每个环节的责任,别以为躲在引流的幌子后面就能全身而退,不要等到身陷囹圄的时候,才追悔莫及。如果你身边还有抱着侥幸做引流发财梦的人,不妨把这个判例转发给他,提个醒远比出事之后再后悔有用。